重磅!智能售药机可卖处方药

日期:2021-03-29 来源:印象智能

智能售药机,可卖处方药了


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烟台市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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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通过智能储药柜出售处方药,获取的电子处方必须由依法批准的互联网医院出具。通过智能储药柜出售处方药,应设置终端对接互联网医院,凭互联网医院为患者在线开具的处方并经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审方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出售。


同时,通过互联网医院获取的处方应符合国家关于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的规定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与所选择的互联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药柜出售药品,4点要注意

按照《规定》要求,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建立智能储药柜各环节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2、智能储药柜显著位置应当标示相关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名称、联系电话、《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智能储药柜编号以及投诉举报电话12345。上述标记标识应当明显且不易脱落。

3、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应当能够打印销售小票,小票内容涵盖设置智能储药柜所属连锁门店名称及储药柜编号、药品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规格、批号、价格、数量、购买日期等。

4、智能储药柜应自动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记录,并能够与企业计算机系统实时联网,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一家药店,可设置多个药柜

此外,《规定》还谈到,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以“1+N”的形式设置智能储药柜,即以一家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为依托,可设置多个智能储药柜。智能储药柜的设置地址需与实体门店在同一区市内,并明确日常管理门店。

至于申办要求,《规定》规定,申请通过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的零售连锁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自建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平台必须符合药品管理部门关于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的相关要求。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设置智能储药柜,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提出申请,按照增加零售连锁门店仓库地址的相关要求办理,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负责对智能储药柜进行日常管理。

各区市承担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设置智能储药柜的受理、审核、变更、注销等相关工作;同时,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零售连锁门店设置智能储药柜的现场核查及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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